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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学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更新时间:201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所有研究人员和技术员、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具有浙江大学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外单位研究人员。

    第三条 对研究人员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人员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研究生在本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11、遵守浙江大学及医学院制定的各项学术规范细则。

第五条  研究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医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六条 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应用科学的方法去获得新的知识。在学术活动中,一般的科学方法的准则—─假设的形成和检验,控制观察或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提交给同行们讨论,结论的形成—─是通用的,研究人员应遵循可被重复的原则进行学术活动。

第七条 研究人员应重视开始学术研究前的通盘计划以及科学的实验设计。以科学的方法,本着创新的精神,从符合各种操作、设计、实施的规章制度(如人体实验、动物使用、放射线、化学物及其他安全问题、转基因动物管理条案等)出发,设计并开展学术研究。

第八条 忠实于原始数据。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

第九条 学术研究中的原始研究数据应恰当记录,妥善保管,包括详细的实验方法、所有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过程。所有的研究数据都应上交实验室主管部分集中保管,并要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条 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数据处理,包括是否发表的决定,应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没有征得导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研究数据,包括原始的实验数据,应保持一定的时间以方便其他研究者分析和重复这些发表的实验结果。最短的保持期一般是5年,保持期可能随着特定的条件而变化。

第十一条 按规定保留实验记录本、其他研究数据和补充材料,比如独特的试剂,并且在外界需要时可提供。毕业的研究生和完成实验的外单位人员可以复印一份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数据以便日后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是指用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作为标本所做的研究。研究者在进行临床研究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建议在研究的起始就应该准备一份书面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包括一系列关于病人背景、病人合法性和保密性、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表的程序、主要及次要研究者的确立的文件。具体研究行为应该谨慎遵从研究计划。所有阅读过研究计划的人员应该遵循保密原则。那些将病人和志愿者的人作为实验对象的研究者应该确信获得了他人的同意并且实验并不给人体带来损害。研究计划必须得到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三条 鼓励能促进研究顺利进行的科学合作。建议在合作研究开始就公开讨论合作者们各自的责任以及作者署名权。

第四章 论文写作发表署名规范

第十四条 研究结果的发表是学术活动的必要组分。尽管论文的发表被认为是某个研究项目的结束,论文的发表同样是一个接受科学界评定、纠正和进一步发展的开始。及时发表最新的重要的科学结果对于科学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将同一研究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分批发表或者是将同样或者类似的研究结果重复发表是不正确的。每一篇发表的论文必须对科学的发展有实质性的作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十五条 每一篇论文都需要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使读者能够判断它的正确性。证实科学结果的最主要的方法并不是对于已提交或已发表论文的阅读而是取决于其他人能否重复这一结果。因此,每篇文章都需要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其他人能重复这些实验。某些并没有包含在论文中的关键数据,比如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以及晶体结构等,应该提交给合适的公共数据库。

第十六条 作者署名是指论文中应列上所有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者。作者署名是决定分配科学发展荣誉的首要机制,从而使他人能够评价某一科学家在科学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因此,它代表着巨大的荣誉,同时也是责任。对于所有有权利列名在作者名单中的研究者都应该在课题的提出、设计、执行和研究材料的发表以及愿意承担数据发表的责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某些在研究过程中提供了空间、经济援助、非经常的帮助分析但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研究者只能在文章中致谢而不能列名作者栏。研究生应与导师商量确定署名作者的人选和排序,并应征得所有共同署名作者的同意。每一作者都应该认真检查那些将被提交给科学杂志或研讨会的材料。每一作者都应自愿参与到研究的总结中。论文通讯作者(提交作者)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作者,他应该有额外的协调研究的进行、结束、提交实验数据并接受有疑问者置疑的责任。通讯作者应该确认所有合作者的工作被正确的认可并且每一作者都检查和授权原始及修改论文稿的提交。

第十七条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八条 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十九条 反对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反对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包括临床医生和专业研究人员)在完成课题、发表相关论文、申报科技成果时应署名实验所在地及实验室课题组参与人员。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必须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必须客观。评审结果要基于对于评审材料的科学分析,而不能受未证实发表的科学信息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评审材料必须保密。评审者不能从评审材料中获利,材料不能公开给除了评审者外的他人,如确实需要,必须上报评审负责人。评审者不能复印、保留或运用评审材料,除非经过杂志或者评审机构和作者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应保持学术评价的严肃性,不得代签专家或指导教师的名字,不得伪造学术评价意见。

第七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人员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研究生发生学术失范问题同时上报学校研究生管理结构,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发生术失范问题同时上报其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本院/实验室研究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一定的经济处罚等处分,且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科研基金。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和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的处理分别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分和其主管单位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殖遗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

20100806

 

本页更新于2010-11-2 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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